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产品质量法》及相关规定,经营者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,承担包修、包换、包退或者其他责任,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。省消委会表示,本案中,消费者购买了洗衣机的延保服务,厂家有义务在承诺的期限内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三包责任。
其次,根据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第七条的规定:“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……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……”本案中,厂家未能提供涉案产品已停产5年的相关证据,由此可合理推定该产品尚未停产或者停产尚未过5年。因此,厂家应持续为产品提供修理零配件,还应保证产品停产后5年内的零配件供应。
再次,根据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在三包有效期内,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,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,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,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。然后依法向生产者、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。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,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,费用由修理者承担。”厂家未能持续供应涉案产品的零配件,导致消费者维修诉求被一拖再拖,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主动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。